加盟特许经营先防欺诈
短短几年,特许经营欺诈案件已经占到了中国商业欺诈案件总数的80%以上。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特许经营模式的管理,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模式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规定:特许人必须具备两店(至少两个直营店)一年(经营时间必须超过一年)条件;特许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特许经营,必须经省级商务部门备案,跨省实施特许经营须向商务部备案(可以在其官方网站上查询有无备案);特许人在正式签订合同30日前必须履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义务,即向被特许人书面报告公司情况、已经实施的特许经营状况、近年来特许人会计和审计报告摘要、涉诉情况等;正式合同中必须有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条款等。
■案情
张三丰(化名)从部队复员后有创业的雄心,但缺乏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张三丰以复员费为基础又拿上东挪西凑的资金共5万元,准备自己创业。在网络上看到近视治疗仪广告宣称的神奇疗效,考虑到其亲人中青少年近视人数之多以及对于治疗近视的强烈愿望,决定前往北京考察。在“富视国际连锁”总部人员自称“投资少、利润高、见效快”、“公司近20年的经营”及“中华慈善总会”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宣传下,作出了加盟投资的决定。但公司要求,必须先付款,后签订合同。
2008年5月21日,张三丰按照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要求缴纳货款及合同保证金共计47000元。加盟费到账后,张三丰与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火暴9眼科近视弱视仿灸理疗仪意向经销合同》。合同约定,许可张三丰在安徽省萧县经销火暴9近视治疗仪。
合同签订后,张三丰在安徽萧县办理工商登记时方被告知,火暴9近视治疗仪作为国家二类医疗器械,属于国家严格限制经营的产品,个人无资格经营。经营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当严格的资质后并获得经省药监局颁发的《医疗器械企业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张三丰此时方知上当,经咨询后得知,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根本没有经营医疗器械的资质而非法经营;未经商务部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特许经营广告并实施特许经营行为;未经北京市药监局批准,在北京市开展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行为;未经北京市药监局批准,在互联网等媒体上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未尽信息披露义务。
合同签订3个月后,张三丰要求退货、解除合同,但烟台富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张三丰被迫提起诉讼同时向工商、药检、公安部门投诉。现在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投诉也未取得实质进展。
■点评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特许经营欺诈案例,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应当从中汲取教训。
特许经营这种商业模式,在中国出现仅仅数年,但数年来其增长速度非常快,现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上随处可以看到各种“某某国际连锁机构”、“来自欧美,正式登陆中国”、“有十几年或几十年经验”、“全球领先”、“国际知名品牌”、“零风险”、“年收入过百万”、“3个月收回投资”、“经营不善无理由退货”、“投资少、见效快”等特许经营宣传广告。一般来说,特许经营欺诈有如下特点:
1.广告宣传夸大其词。主要存在夸大公司实力,如国际连锁、国际集团、总部在北京等;夸大产品性能,如自称其为国际知名品牌、获得各种荣誉证书、获得专利证书等唬人。现在确实存在一些行业组织不负责任滥发各类荣誉证书(很多是出钱就可以颁发)的现象。另外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须知该类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即能获得。
2.要求加盟商先付款再签订合同。欺诈者多虚构各种繁荣的场面,制造出加盟商络绎不绝等种种假象;虚构利润率高、投资回报率高等诱人加盟条件,又以公司出于保密需要骗得加盟商先付款,款到之后方才同意签订合同。
3.合同金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因为5万元为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万一加盟商要求退出加盟引发纠纷时不致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合同金额不大,致使很多加盟商考虑维权成本而放弃维权。
4.精心设置合同陷阱。合同陷阱主要在主体写上某某大公司,在不显眼处写上某某代表处;双方权利义务方面明显不对等,特许人的义务多为软性义务;加盟费以及退出加盟的限制条件苛刻;格式合同约定管辖方面不利于加盟商等等。
■提醒
对于普通百姓来说,必须摒除贪念、擦亮眼睛、三思而行,方能避免上当受骗。
须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并不存在一夜暴富的项目。很多利润可观的行业或项目,法律法规对于加盟商的资格、资质都有着极其严格的标准。比如说医药、医疗器械行业,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个体、中小投资者很难获得经营许可。对于特许经营商的广告宣传,一定要先考察清楚各种加盟条件及相关规定,须以批判的精神切实排除各种疑点。对于先付款后签订合同的项目,万万不可轻信。签订合同时,务必要对合同条款作出深入分析,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代为审查。
■名词
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文中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文中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文中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