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玻璃砸中居民 物业被判全责
去年8月的台风,宝山通河二村一名50多岁的吕女士被高空飞来的玻璃砸中当场死亡,对此宝山法院判决122号楼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80万余元。
2012年8月8日7点,一名住在宝山区通河二村122号的女士出门,看到对面大楼一块玻璃砸到一名妇女头上,该妇女倒地不起,女士马上报警叫救护车,救护车随后到来,可被砸的妇女已经死亡,该妇女叫吕女士,就住在附近。
警方在到达现场并迅速展开侦查,碰巧又有一块玻璃从空中砸到了尸体旁边东南侧5米处,随后警方发现11楼电梯大厅一块玻璃也在台风中摇晃,经过严密的排查,发现该大楼公共部位固定玻璃的油灰均老化严重,14楼至16楼有三个地方的三块玻璃是在台风期间坠落.
据民警排查,砸中吕女士的坠落的可能来自118号及122号两幢大楼,但118号大楼玻璃均完好,122号大楼居民家也玻璃完好,独有公用部位玻璃存在缺失、损坏。另据目击者施女士出庭作证,可以反映事发当时吕女士确系遭玻璃砸伤倒地,但没有有目击者看到砸中吕女士的玻璃从何处坠落,但事发现场坠落的玻璃来源于122号大楼公用部位存在高度之盖然性,被告作为该大楼物业管理单位理应对此承担责任。
由于事发当天是台风天气,在事发之前的8月6日,相关单位张贴通知请居民做好应对台风天气的准备,可以反映当时被告大楼物业管理单位已充分了解到台风天气即将到来,故应及时对公用部位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大楼物业管理单位认为明知道是台风天气,其女士外出,导致被砸也必须承担部分责任,律师认为台风天气,居民擅自外出也该承担部分责任是没有理由的,虽然当天系台风天气,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居民就不可外出,导致吕女士死亡之原因系大楼物业管理单位未能事先消除玻璃坠落之安全隐患,致当天玻璃坠落砸伤吕女士,故被告对本起事故存在过错,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