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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已实施 请注意这些变化!

          2020-09-10 17:25:52 手机浏览
          防护栏杆设计新规范自202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现分享标准给各位圈友在项目深化设计中参考。

          在去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305号”标准公告中,已正式批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470-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目前标准已经正式生效,现分享标准给各位圈友在项目深化设计中参考。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已实施 请注意这些变化!

          《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已实施 请注意这些变化!


          1《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3条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当临空高度在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当临空高度在24.0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3、栏杆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当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时,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

          4、公共场所栏杆离地面0.1m高度范围内不宜留空。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3条条文说明:


          1、有些专项标准中对栏杆水平荷载有专门规定,如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1.6条1.5kN/m,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因此,栏杆水平荷载取值除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外,还需满足其他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2、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根据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3岁~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1.69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1.0182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0.02m,取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故规定24m及以下临空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1.05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1.10m,学校、商业、医院、旅馆、交通等建筑的公共场所临中庭之处危险性更大,栏杆高度进一步提高到1.20m。


          3、宽度和高度均达到规定数值时,方可确定为可踏面。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4条规定: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第6.7.4条条文说明: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2条规定: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2条条文说明: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的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儿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3条规定: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3条条文说明:

          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且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如图1所示,人体距离建筑外边沿的距离b明显小于a,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所以本条规定阳台栏杆的净高不应按窗台高度设计。


          此外,强调封闭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规范相关条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闭阳台也是阳台,本规范在“面积计算”、“采光、通风窗地比指标要求”、“隔声要求”、“节能要求”、“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不同于对窗户的规定的。本次修编还对原规范中关于建筑层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使之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相一致,在本条文中不再出现“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等词。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4条规定: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5.6.4条条文说明: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以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采用实体栏板,可以防止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还可防止物品从过高处的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3《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1.5条规定: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5.1.5条条文说明: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3.7.2条、第3.7.3条及第3.9.1条制定,集中表述对窗台、阳台栏杆的安全防护要求。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应有一定高度才能防止坠落事故。我国近期因设置低窗台引起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明确规定:“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当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本条按住宅层数提出了不同的阳台栏杆净高要求。由于封闭阳台不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故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大于0.11m时,才能防止儿童钻出。


          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2条规定: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

          2、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 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第5.5.2条条文说明:

          5.5.2作为强制性条文,本次修订明确规定栏杆活荷载的标准值为设计时必须遵守的最低要求。


          本次修订时,考虑到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在紧急情况下对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作用,将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的栏杆顶部水平荷载从0.5kN/m提高至1.0kN/m。对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等的栏杆,除了将顶部水平荷载提高至1.0kN/m外,还增加竖向荷载1.2kN/m。参照《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 77-98对桥上人行道栏杆的规定,计算桥上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竖向活荷载采用1.2kN/m,水平向外活荷载采用1.0kN/m。两者应分别考虑,不应同时作用。


          (文章来源:门窗邮报公众号,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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